(一)关键领域的立法缺位 当前我国公共服务立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虽然宪法对于国家的公共服务供给义务进行了诸多宣示性规定,但在具体立法层面还没有对这些宣示性规定完全细化和落实,尤其是在一些关键性的公共服务领域,立法缺位现象明显。

“被直播”如何维权?拒绝把不知情的消费者暴露在众目睽睽下

李俊杰 2025-04-05 14:53:53 52283新郑营湖北黄石下陆区

但她不可能说自己有一点点怀孕一样。

那么,在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是否有效时,同样需要考量政策因素和价值取向。[11]参见Jean-Bernard Auby: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国行政法,陈天昊译,载《行政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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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程序瑕疵则不影响行为的效力,可以通过确认违法而不撤销的方式予以补正。第三,要看意思表示是否合法。[4]参见陈卫佐:《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行为学说的比较法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一一 [5]《民法总则》第1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起草过程中,也曾出现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分离论与统一论两种观点。比如,法国将公共管理以及供电、供暖、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为都纳入行政法、公法的调整范围。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合法性原则与合目的性约束的统一 在法治国家,合法性价值居于首要地位。[38]数额不大的,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滥用职权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但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样可以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4章第5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

在学理上,法律行为的含义一般表述为:私人作出的意图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16]参见曹三明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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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等具有重要影响。可以说,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既是实体法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又是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的重大实践问题。比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等。从此以后,整个世界逐步走向实质法治。

一旦超越法律所容许的限度,就构成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侵害,其效力自然就应予以否定。当然,如果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亦应归于无效。其中,又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最为显著,由此引发了《公司法》16条规范属性的论争。[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谢怀拭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6页。

尤其是在商法中,受外观主义和交易安全原则的约束,只要在外表上具有适格的特征,其效力可以得到确认,典型体现在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之中。[39]杨代雄: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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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143页。行政主体之所以可以单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本上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1]《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是,针对明 显滥用职权、不合理、不正当的公法行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19]试想,如果认为法律行为在中间阶段没有效力,无论是行政法律行为中的行政主体还是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都没有必要尊重和服从,私法上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背弃合同,必将导致行政主体、相对人、民事当事人的恣意和专横,导致法秩序的混乱无序。通常而言,涉及数额较大的,授权由股东会作出决议。[17]在成立后生效前的中间阶段,法律行为效力的部分内容已然发生效力。另一方面,根据实质正义要求,恶法非法,应当依照符合一定道德性、正当性要求的法律办事。

总结30余年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总则》虽然仍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但调整了内涵,既涵盖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囊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4]同时.突出意思表示这一核心要素,强调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或如,警察打人侵害了相对人的人身权,会引起国家赔偿或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是法律后果而非法律效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对德国、日本战犯的审判中,遭遇到恶法还是不是法的拷问,人们开始普遍意识到法律也有德行、道德、良善问题。如果学术委员会认为达不到这个水平,司法机关不能代替学术委员会的专业判断而认定该学生具备这个水平,只能审查学术委员会作出判断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违反了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则。

首先,自由、平等等概念都是高度复杂性、概括性的概念,很难有一种确定的标准,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具体化和确定化。第五,要看意思表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需要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成立、是否生效。2013年《公司法》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本身也是一种形式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过程。

实践中,越来越多公法与私法行为交织的情况,公法中有私法行为,私法中有公法行为。申言之:从目的要素看,出让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和有效管理土地资源等公益目的,并非纯粹追求经济利益。

1.合法性原则与合目的性约束的统一 在法治国家,合法性价值居于首要地位。同时,行政行为有效力先定特权,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有效。

[28][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第五版),赵旭东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过去一段时间,有些地方将此类合同视为民事合同,按照意思自治规则来进行审理,缺乏对行政主体出让土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同时,由于缺乏公法规制,一些地方政府不守约、不诚信、恶意违约、随意毁约的现象也频频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比如,某一依法成立的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维持自我存在的存续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变更、废止之前,其就依法存在因而产生实质存续力。虽然最终确实有人权利受损,但权利受损不是行为人追求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不是以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为目的,因而应归属事实行为范畴。[27] 三、认定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在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具体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待决案件,既全面系统又细致人微审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各实质要素是否齐备,方能对行为效力形成准确的判断。随着行为向前推进,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或期限届满时,实现力的生效条件成就而发生效力。

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本文着眼于从理论上厘清刑法、民法、行政法领域中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标准和要件,继而尝试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视角予以统筹整合,以期准确认识、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更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瑕疵,所以也被归于可撤销之列。二是政府采购必须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恪守公平竞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等一系列公法规则。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内容要素看,合同内容涉及土地管理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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